4.3 材料与保护层厚度
4.3.1 一般环境中的配筋混凝土结构构件,其普通钢筋的保护层最小厚度与相应的混凝土强度等级、最大水胶比应符合表4.3.1的要求。
表4.3.1 一般环境中混凝土材料与钢筋的保护层最小厚度c(mm)
续表4.3.1
注:1 Ⅰ-A环境中使用年限低于100年的板、墙,当混凝土骨料最大公称粒径不大于15mm时,保护层最小厚度可降为15mm,但最大水胶比不应大于0.55;
2 处于年平均气温大于20℃且年平均湿度高于75%环境中的构件,除Ⅰ-A环境中的板、墙外,混凝土最低强度等级应比表中规定提高一级,或将钢筋的保护层最小厚度增加5mm;
3 预制构件的保护层厚度可比表中规定减少5mm;
4 预应力钢筋的保护层厚度按照本标准3.5.2条的规定执行。
4.3.2 当胶凝材料中粉煤灰和矿渣等矿物掺和料掺量小于20%时,混凝土水胶比按本标准表4.3.1规定低于0.45的,可适当增加。
4.3.3 长期浸没水中的地下结构构件,设计使用年限为100年时,混凝土强度等级不宜低于C35。
4.3.4 大截面混凝土墩柱在加大钢筋的混凝土保护层厚度的前提下,其混凝土强度等级可低于本标准表4.3.1中的要求,但降低幅度不应超过两个强度等级,且设计使用年限为100年和50年的构件,其强度等级不应低于C25和C20。
当采用的混凝土强度等级比本标准表4.3.1的规定低一个等级时,混凝土保护层厚度应增加5mm;当低两个等级时,混凝土保护层厚度应增加10mm。
4.3.5 直径为6mm的细直径热轧钢筋作为受力主筋,当环境作用等级为轻微(Ⅰ-A)和轻度(Ⅰ-B)时,构件的设计使用年限不得超过50年;当环境作用等级为中度(Ⅰ-C)时,设计使用年限不得超过30年。
4.3.6 公称直径不大于6mm的冷加工钢筋只能在一般环境中的Ⅰ-A、Ⅰ-B等级下作为受力钢筋使用,且构件的设计使用年限不得超过50年。
4.3.7 采用冷加工钢筋或直径6mm的细直径热轧钢筋作为构件的主要受力钢筋时,应在本标准表4.3.1规定的基础上将混凝土强度提高一个等级,或将钢筋的混凝土保护层厚度增加5mm。